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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條件

全國在學之國中、小學生於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。(國小生無等第分數者,日常生活表現評語需為正向且無違規事項),且無不良行為。


申請資料

1.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與時數證明資料(以107-108年間為主)。

2.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或資料(資料煩請精簡,照片至多10張)。

3.參與公益活動之單位推薦函1-2封。

4.參與公益活動之心得感想(限200-300字,手寫打字均可)填寫於申請表格或另附件。

5.學校成績單,總分位置清楚標示。

(以上相關圖片、文件請裝訂編列或檔名命名清楚編列)




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109年4月24日截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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