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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Latest News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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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,請轉知所各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規定,於本(114)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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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依據本府114年3月12日基府社行參字第1140109026號函辦理。
-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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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」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:「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一、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二、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三、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」
- 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下稱運用單位)提出申請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請於6月20日(五)前送本府教育處辦理申請。
- 為簡政便民,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,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採全面線上化,不再受理紙本資料,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。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,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1及附件2,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,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(如附件3)。
- 請依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」,績效證明書格式(如附件4)開立,獎勵事蹟表務必以直式格式填寫(如附件5),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。
- 為利服務時數計算,本(114)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- 請務必查填志工「英文姓名」,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,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。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,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(https://www.boca.gov.tw/sp-natr-singleform-1.html)翻譯。
- 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如附件6(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「單位名稱-申請114年志願服務獎勵」,須為可編輯檔)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衛生福利部(vol300050008000@gmail.com)並致電承辦人確認。
- 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資訊網」最新消息(https://vol.mohw.gov.tw/vol2/news/index),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,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,以掌握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