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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501062號函辦理。
  •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4條第1項第2款:「國中小各年級,應實施常態編班;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得依其規定辦理編班:二、多胞胎者,得依其法定代理人需求,編於同一班級或分開編班。」
  • 依據上開條文立法目的,為因應家長照顧需要,對於多胞胎學生,學生家長有選擇同班或異班之不同需求,同班得以課業協助及班級活動兼顧,異班得以減少競爭與比較,爰訂定雙(多)胞胎學生於編班前得依學生家長之意願,選擇同班或分開班級,但不得指定班級。
  • 考量同父母之兄弟姊妹於同一年級就讀,其情形與雙(多)胞胎學生於同一年級就讀相似,爰亦可依學生家長之意願,進行異、同班之編班,但不得指定班級,俾符合上開條文意旨,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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