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法規 law 109學年度校園開放辦法
基隆市中正區忠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
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,特依據「基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」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,主管單位為基隆市政府教育處(以下簡稱教育處),並由各校執行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本校校園場地。但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場地,不適用本辦法。
第四條 校園場地之使用,不得為影響本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;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:
一、學校教育活動。
二、體育活動。
三、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。
申請使用校園之場地,不得為營業行為。但經本校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
辦理各項鑑定及考試時,補習班不得進入校園內招生、宣傳或設置相關標誌及廣告。
第五條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,應於使用日七日前或實際作業時程為之。但經本校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,毋需申請。
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,送交本校許可:
一、申請人之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居所及電話號碼。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,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。
二、使用場地之目的、方式及起迄時間。
三、活動內容。
四、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、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;其內容、張貼地點及方式。
五、使用場地所需搭建臺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。
六、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。
第一項許可處分,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,並以本校為受益人,投保火險、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。
第五條之一 主辦單位為基隆市政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者,得免繳保證金及切結
書,並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用,惟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
則,基本水電費用及冷氣使用費不得免收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收保證金及切結書,並得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:
一、主辦單位為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及所屬學校者。
二、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。
三、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。
四、各級政府所辦理選舉投開票所之場地。
前二項已委外辦理並編有相關費用之活動,仍應繳付各項費用,不得免收或減收。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校得不予許可使用;已許可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,得撤銷原許可處分:
一、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各款之規定。
二、有第十七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,未逾一年。
三、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申請人前曾有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情事,於一年內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,且經管理機關撤銷該許可使用處分者,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第七條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,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。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,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。
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,每期以三個月或六個月為限,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,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。
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、每次二小時為原則。惟於使用期間之時段,若遇有本校舉辦之活動,經本校於三日前通知,該時段申請人應配合順延使用,另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,本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。
第八條 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:
(一)上課日:上午五時至七時、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七時。
(二)週休二日及例假日:上午五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。
(三)寒、暑假:本校辦理學藝活動時,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,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。
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,得由本校視實際需要調整,並於調整日七日前,於網站及門首公告。
第九條 本校因施工、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,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,得暫停開放,並函報基隆市政府備查。
前項情形,本校應於停止開放日七日前,於網站及門首公告。
第十條 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。
第十一條 申請人辦理活動,經本校許可者,得印製收費入場券,並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。
第十二條 使用校園場地時,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:
一、使用設備器材,除本校提供之項目外,其餘物品應自備。使用完畢後,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;其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、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二、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等必要者,應先經本校許可後,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。未經本校同意,不得使用漿糊、膠紙、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、地板及其他設備。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。
三、所攜帶之貴重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本校不負保管之責。
四、未經本校同意,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。
五、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器設備時,應先經本校同意後,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。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。搭建與使用時,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,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。
六、未經本校同意,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。
七、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。
八、於活動結束後,應即將使用之場地、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。
九、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與汽機車停放、傷患急救等事宜,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十、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。
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,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。如致本校遭受損害者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,本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,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
第十三條 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,得於使用日七日前,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,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,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。
第十四條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,無法如期使用者,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校取消使用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。但已發生之費用,不予退還。
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,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。若因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,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,不在此限。
第十五條 活動結束後,申請人應於本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本校。如有損壞,應即修復,並負損害賠償責任;未修復者,本校得動支保證金逕行修復,保證金不敷支用者,向申請人追償之。
第十六條 活動結束後,經本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、設備及器材等,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,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,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。
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,本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,餘額再發還申請人,不足時並得追償之。
第十七條 本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下列附款: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校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,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,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:
一、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。
二、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。
三、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四、未遵期繳納使用費、保證金或其他費用。
五、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。
六、有使用火把、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。
七、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本校設施有危害之虞。
八、其他致生本校損害之行為。
九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本校指示之行為。
十、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第十八條 本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支,依預算程序採收支對列方式並依「直轄市及縣(市)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」及「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滾存支用要點」之規定辦理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,由基隆市政府訂定供各校參考使用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報府核備後公告實施。
附表 基隆市忠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
單位:新臺幣元、每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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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費 |
基本水電費 |
冷氣使用費 |
其他使用費 |
一般教室 |
300 |
200 |
1500 |
1.特殊照明使用費1500元 2.視聽音響設備使用費1000元 3.鋼琴、電子琴使用費400元 |
電腦教室 |
1600 |
4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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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中心 |
3500 |
8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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操場 |
2000 |
250 |
備註:
ㄧ、本附表之收費基準各項收費(場地費、基本水電費、冷氣使用費、其他使用費等),係以每小時為收費單位。
二、保證金金額以場地費二倍之金額為原則,本校得視場地、設備情況及租期調整保證金額度。
三、長期使用之團體單位,其場地費得依實際狀況酌收七折以上之費用。
四、主辦單位為基隆市政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者,得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,惟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,基本水電費及冷氣使用費不得免收。已委外辦理並編有相關費用之活動,仍應依規繳付各項費用,不予以優惠。
五、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,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,本校仍應依收費標準,收取相關費用。
基隆市忠孝國民小學 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申請表
場地租借申請時間: 年 月 日 時 分
場地租借核准時間: 年 月 日 時 分
申請 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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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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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借場地 |
□一般教室 □電腦教室 □活動中心 □操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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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時間 |
年 月 日(星期 ) 時 分 至 年 月 日(星期 ) 時 分 (使用時數共計 小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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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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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人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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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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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電話 |
(公) (宅) 手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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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標準 |
場 地 |
□一般教室 □電腦教室 □活動中心 □操場 |
□一般教室 □電腦教室 □活動中心 □操場 |
□一般教室 □電腦教室 □活動中心 □操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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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 用 時 間 及 計 費 方 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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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時間 |
計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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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時間 |
計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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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時間 |
計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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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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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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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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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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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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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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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繳費用 |
新台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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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 證 金 |
1.以場地費二倍金額計算,但本校得視場地、設備情況及租期調整保證金額度。 2.繳納現金 (新台幣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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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 註 |
1.場地管理人:___________ 聯絡電話:(02)_________轉_____。 2.詳細備註事項請依「基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」規定辦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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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: 出納: 單位主管: 校長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