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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學校處理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」

    •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37841號函辦理。
    • 為因應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事件,教育部特訂定處理指引,重點摘述如下(請詳閱附件):
      • 知悉學生涉及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事件,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於知悉24小時內校安通報,未滿18歲者併行社政通報。校安通報類別如下:
        • 主類別:依據被害人年齡,已滿18歲選取「安全維護事件」,未滿18歲選取「兒童少年保護事件」。
        • 次類別:選取「校園性別事件」(一方為生,他方非屬教職員工生亦選取本類別)。
        • 事件名稱:依據初步知悉樣態,選取「知悉疑似18歲以上/以下性騷擾事件」或「知悉18歲以上/以下性霸凌事件」,並於「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」點選「是」,並選擇相關類別(可複選)。
      • 如為未滿18歲之被害人發生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」事件,即「拍攝、製造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、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、語音或其他物品」,應依序選取「兒童少年保護事件」、「校園性別事件」、「知悉疑似18歲以下性騷擾事件」,再於「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」點選「是」,並點選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」後,於「複選數位
      • /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」,選擇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事件之態樣。
    • 有關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之事件流程圖、定義、類型及內涵,請務必詳閱附件,以利正確通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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